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有何具体规定?

新闻来源:江西省人事考试中心浏览次数:0日期时间:2011-09-27 23:00:50
问: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有何具体规定?
答:1998年9月18日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2001年8月17日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 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71号)及2004年10月22日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5号)规定:
职称外语考试贯彻“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试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1)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标准,依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的要求确定。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件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参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职称外语等级分为A、B、C三个级别。
(2)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有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试题主要测试参考人员阅读理解外文专业基础文献的能力。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应试。
(3)考试成绩使用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等自行确定。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等要结合全国通用标准,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确定不同系列、职务层级对外语成绩的要求。